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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电总局发布《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》:对真实人脸、人声等进行编辑时应取得个人同意

11月28日,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发布通知,批准了《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》。该文件为推荐性行业标准,标准编号为GY/T411-2024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数字虚拟人主要应用场景分为内容播报、交互客服、虚拟演播和内容创作等。其中内容播报包含新闻资讯播报 / 手语播报、电影 / 电视 / 专题片 / 纪录片介绍和直播带货等;交互客服包含虚拟客服、智能助手和交互问答等;虚拟演播包含综艺主持、虚拟演唱会、文娱活动和用户代理虚拟分身等;内容创作包含影视创作、视频创作、广告创作和游戏创作等。

《数字虚拟人技术要求》提出,数字虚拟人应用主体对其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,满足如下要求: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、正当、必要和诚信原则,不应通过误导、欺诈、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;处理个人信息应具有明确、合理的目的,并应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,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;处理个人信息前,应以显著方式、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、方式、范围;当对真实人脸、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进行编辑时,应告知被编辑的个人,并取得其单独同意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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